南方日報訊 (記者/周人果)國慶黃金周期間,儲存不少出境游參團遊客提出疑問,按照《旅遊法》規定,旅遊包價合同已經包含了導遊服務費,但旅遊中為何他們仍然需要向境外導遊支付小費?導遊服務費和小費有何區別?《旅遊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安排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導遊服務費。根據《旅遊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旅行社未向臨時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廣東省旅遊局表示,根據國家旅遊局對《旅遊法》的解讀,導遊服務費和小費是兩回事。《旅遊法》儲存倉定的導遊服務費,是旅行社支付給導遊的勞動報酬,是旅遊團費的組成部分,必須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遊者收取;而《旅遊法》規定的小費,是旅遊者因對導遊服務滿意而自願、額外、直接嚮導遊支付的費用。因此兩者不是一回事。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旅遊法》規定,旅行社、導遊均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而在境外一些國家(地區),有嚮導遊、司機等旅遊從業人員支付小費的習慣,這部分小費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根據《旅遊法》關於“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應當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的原則,對這種特殊情況,建議旅行社可以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遊團費中向旅遊者收取,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專門向旅遊者詳細說明後另行收取,不得由導遊、領隊直接收取。迷你倉最平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gusers5 的頭像
    sgusers5

    sgusers5的部落格

    sgusers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