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過數月的“營改增”磨難後,迷你倉融資租賃公司終於守得雲開見月明。  《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獲悉,財政部《關於融資租賃營改增政策修改的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已下發到多家融資租賃公司。據知情人士透露,正式文件最快可能會在“十一”前後出台,以便各單位在三季度稅費匯繳前按新規定執行。  據悉,《徵求意見稿》並非專門針對融資租賃行業,而且財政部最後敲定哪套備選方案目前也是未知數。但是,作為受“營改增”影響較大行業之一,這一新政對於�多融資租賃公司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廢除超過3%即徵即退  據記者瞭解,此次《徵求意見稿》主要對“營改增”影響融資租賃公司的“售後回租營改增本金部分”,直接租賃扣除項部分,開具增值稅票,以及“超過3%即徵即退”四個方面做出了相關意見修訂。  “9月5日下午開的會,9月13日租賃公司就收到了《徵求意見稿》,財政部的效率這次真高。”天津某大型融資租賃企業人士向記者透露。  自8月1日“營改增”在全國範圍試行後,融資租賃公司稅負大幅增加,致使近80%的售後回租業務處於停滯狀態。  據悉,此次會議由財政部稅政司流轉稅處譚處長主持,參加會議的有工銀租賃、民生租賃、建信租賃、遠東租賃、中建投租賃和外資租賃協會等公司和機構。  《徵求意見稿》最主要的內容為“廢除超過3%即徵即退條款”。融資租賃專業人士沙泉認為,簡單地說,售後回租的稅負有可能降低。  據瞭解,“即徵即退”是稅務部門給部分國家鼓勵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融資租賃營改增以後,將融資租賃納入了產業鏈流轉環節,因此要保持稅負不變,又要全額開票,就要對多收稅款進行退稅。  但是,由於“退稅”款按收益計算,因此還要繳納所得稅。“如此一來,無形中就增加了租賃公司的稅負。”某外資租賃公司中層人士表示,再加上融資租賃的資產是含利息的,如果不能及時退稅,勢必也會造成租賃公司的稅負大幅度增加。  因此,也有行業人士認為,3%即徵即退的政策不過就是一紙虛文。  北京某融資租賃公司客戶經理李勇告訴記者,因為絕大部分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收益率不到2%,若按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乘3%來衡量租賃公司實際稅負,則租賃公司即使將全部增值部分一分不剩地繳給稅務部門都還不夠納稅,那麼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3%以上部分稅收即徵即退完全就是形同虛設。  與此同時,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租賃工作委員會會長李思明也表示,由於融資租賃不斷有新的業務,就會不斷有新的進項抵扣,所以可能導致無法滿足當期稅負超過當期所有收入3%這一退稅條件。  記者採訪中發現,融資租賃行業的諸多矛盾都集中體現在“即徵即退”上。“由於各地稅務部門在即徵即退的意見上達不到統一,稅務內部就會首先面臨諸多棘手的問題,這對租賃公司而言,可謂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因此,廢除超過3%即徵即退條款在融資租賃公司看來是明智之舉。  另據參會知情人士透露,對於直接租賃扣除項部分中,基本把上次開會時租賃公司反響較大的,直租過程中需要抵扣的費用列齊。售後回租暫不徵收增值稅  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如果迷你倉廢除超過3%即徵即退是�望所歸,那麼售後回租暫不徵收增值稅或許略帶那麼一點遺憾。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直租業務和售後回租業務的增值稅徵收方式分開的規定,對影響最大的“售後回租業務”提出了兩種解決方案。  方案一是,經央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的餘額為銷售額計徵增值稅;其中承租方銷售資產的行為,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同時,廢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13號文”)。  方案二則是,“13號文”依舊有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其收取的租賃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暫不徵收增值稅票,僅對利息差額徵收增值稅。  俗話說得好,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方案一和方案二究竟有怎樣實質性的不同呢?  據財稅專家介紹,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根本區別就在於融資租賃回租業務本金的處理。“相比而言,方案一可以如實反映融資租賃回租業務的業務流程,保證了貨、款、票流動的一致性,但是,操作相對較為複雜;然而,方案二由於不考慮本金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自然而然地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負擔,但是,由於沒有如實反映融資租賃回購業務的業務流程,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增值稅發票抵扣鏈條斷裂,不利於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轉化。  “換句話說,實際上方案一就是廢除13號文,可以對開發票,方案二就是回到8月1日‘營改增’全國範圍試點以前。採取本金部分開收據,利息部分開發票方式,納稅基數與營改增之前基本相同。”某融資租賃企業人士曾告訴記者。行業定位待清晰  雖然兩種方案都是將售後回租業務回歸到差額納稅的層面上來,但是據記者目前瞭解的情況看,融資租賃公司更傾向于方案二。  由於方案一沒有考慮本金的進項稅額抵扣問題,若售後回租業務中涉及的是醫療、教育機構時,由於承租方不是增值稅納稅人,“即使廢除了13號文,回租環節的增值稅依舊無法抵扣,不能開票,因此,沒有解決實質性問題。”上海某融資租賃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  根據13號文內容顯示,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範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我們可以界定為融資租賃是提供一種融資的金融服務,歸類為金融保險業。”融資租賃業多數人士表示。  相比之下,方案二更具有行業適用性,以及明確行業定位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記者注意到,如果按照方案二執行,融資租賃企業售後回租的增值稅將上調至17%,比原先增加了三倍多。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中也明確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只能就其計徵增值稅的銷售額,按照規定向承租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此,融資租賃專家、原外商租賃協會副會長屈延凱表示,目前正在向稅務部門爭取更低的稅率。儲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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