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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機場7·20爆炸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存倉檢方以涉嫌爆炸罪對被告人冀中星提起公訴,冀中星出庭受審,並在庭審中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後悔。 2013年8月29日,此案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朝陽區人民法院當日進行立案審查並決定受理此案。開庭前,法院已向冀中星及其辯護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並告知了相關權利義務。 庭審于17日9時開始,冀中星因身體原因由法警用移動病床推入法庭。鑒於被告人的身體狀況,審判長告知其如有不適,可隨時舉手示意。同時,法庭還為其安排了兩名醫護人員。 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起訴書指控稱,被告人冀中星于2013年7月20日攜帶自制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天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處,在遇到民警現場執法時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同時造成一民迷你倉面部、雙臂及胸前背部多處灼傷,經鑒定為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被告人冀中星被當場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冀中星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爆炸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冀中星對起訴書指控涉嫌犯爆炸罪的事實作了陳述。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里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裝置倒手,之後發生爆炸。冀中星辯稱,自己不是故意引爆爆炸裝置,是過失行為。他同時表示,對自己的行為很後悔。 法庭調查結束後,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系故意爆炸還是過失爆炸這一焦點問題,就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均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 整個庭審過程約持續兩個半小時。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本案將擇期宣判。(記者 塗銘)標簽:被告人 起訴書 庭審 人民檢察院 刑事責任自存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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