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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倉無名手機上標注“mi”標識 小米公司訴商標專用權受損獲支持晨報訊(記者 何欣)某通訊市場的通訊器材攤位上銷售的無名手機上標注了“mi”標識,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認為市場及商戶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昨天從豐台法院獲悉,豐台法院近日對全國首批假冒小米手機商標侵權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兩個個體商戶需賠償小米公司14000余元。小米公司向豐台法院起訴稱,該公司是第8911270號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但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日常調查中發現,某市場的租賃攤位經營通訊器材的肖某和李某銷售的手機上使用了“mi”等標識。小米公司認為,肖某和李某的行為侵犯其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市場方面作為管理方未盡到管理職責,也構成了共同侵權。小米公司隨即將肖某、李某以及市場管理方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面對起訴,市場管理方答辯稱,肖某、李某所租賃的攤位不屬於市場mini storage有,市場只租了一個廳進行經營,其他場所由另一家公司經營,因此不同意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而肖某和李某在庭審中則指出,小米公司的公證程序不合法。二人認為,公證人員在公證過程中沒有穿著制服,沒有出示證件,且公證購買的時間和公證書出具的時間間隔過長。此外,二人還認為,小米公司提出的5萬元賠償數額過高。■法院審理豐台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手機上使用的標識與小米公司所有的第8911270號商標視覺效果無明顯區別,屬近似商標,且涉案手機屬侵權商品。肖某、李某作為通訊器材的經營者,應對小米公司涉案商標有一定認知,且其在收據上明確標注其銷售的是“小米”手機,因此,可以認定肖某和李某的侵權惡意明顯且未提供合法來源,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法律責任。此外,法院認為小米公司要求被告消除影響,以及要求市場管理方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最終,法院分別判決肖某和李某停止侵權並賠償小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4000余元。上述判決已經生效。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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