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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硬兼施”管住垃圾短信 海外運營商如何治理垃圾短信媒體不斷曝光,迷你倉出租用戶不斷投訴,運營商不斷打擊,但是垃圾短信現象不但沒有得到根治,反而有愈演愈烈之趨勢……本刊近日對垃圾短信泛濫現象進行連續報道,在讀者中引起共鳴。本周我們繼續追蹤這一話題,看看在海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政府和運營商,是如何從強化立法監管及行業自律、普及消費者教育等各種渠道入手,解決垃圾短信這一頑疾的。 ——編者2012年3月,美國無線運營商AT&T發起了一項訴訟,指控垃圾短信發送者使用了14個電話號碼,向AT&T與其他運營商的付費用戶發送了2000多萬條非法短信和呼叫。按理說,這2000多萬條短信,也為AT&T帶來了不少收入,為何還要起訴呢?這是因為,對於AT&T、Verizon等美國無線運營商而言,來自垃圾短信的利潤是個“燙手山芋”,一是由於美國人的法律意識比較強,有投訴的習慣;二是由於有些用戶的資費套餐中,接收短信也要付費,有的每條高達20美分,用戶當然要頻頻投訴。而用戶通過運營商客服電話投訴垃圾短信時,運營商需要為每個投訴電話支出較高的成本,有時甚至高達5∼50美元。2011年,美國的垃圾短信數量增加了45%,引發用戶憤慨,而運營商和用戶一樣都是受害者,運營商起訴垃圾短信發送者的行為時有發生。事實上,垃圾短信泛濫是世界各國的難題,各國在治理過程中也有過經驗和教訓。我國亦可放眼世界,廣泛借鑒。在已出台有關垃圾短信法律的國家中,對於色情、暴力、詐騙短信採取了堅決打擊不縱容的態度,對這部分短信發送者將入刑入罪,但是對於商業廣告短信卻持有條件的寬容態度。總結起來,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立法教育 教會用戶自我保護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保護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公�對自己信息保護意識的淡漠,也是造成垃圾短信泛濫的重要原因。縱觀國外的相關法律法規,在處置垃圾短信問題時,無不先推行個人信息保護法,首先對電話用戶以及電子郵件用戶進行教育,增強公�的法制觀念和自我保護意識。用戶不僅在甄別垃圾短信上具有絕對的主動權,並且還負有舉報的義務。在美國,2003年6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設立“全美不接受電話推銷名單”,當年12月,美國聯邦政府通過首部全國性反垃圾郵件法案。該法案規定,電話和手機用戶可以通過熱線或政府網站,將自己的電話號碼免費列入“全美不接受電話推銷名單”中,之後即可合法避免垃圾廣告信息的騷擾。在新加坡,民�可在政府建立的“禁止呼叫名單”上註冊,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向已在名單上註冊的民�發送垃圾信息。在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先後制定了《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非應邀電子訊息規例》。這些規章制度一方面制約垃圾短信發送者,另一方面也對公�提出了要求,包括:如不想再收到發送人發出的商業電子信息,應向發送人發出取消接收要求;如不想接收所有發送人的商業電子信息(已獲得同意而發送的信息除外),應在拒收信息登記冊加入自己的傳真和電話號碼;如發送人不遵照取消接收要求或拒收訊息登記冊,應向電訊管理局舉報違反個案,等等。明晰責任 加大對違法的懲處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案完善後,許多國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時就有了明確依據,在相關立法中不僅明晰了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還對違法行為確定了高額罰款、獲刑入罪等明確的處罰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法律健全,許多國家對治理垃圾短信有明確的執法主體。例如新加坡政府專門成立個人信息保護署負責處理垃圾短信相關事宜。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有一支特別隊伍,來對手機事務相關的問題展開調查,並受理有關垃圾短信的投訴。英國設立了電話信息服務標準監察委員會、最高通話費管委會等,專門對利用手機信息進行非法活動的公司和個人進行監控。德國政府和監察部門成立了“聯邦手機短信處理中心”,負責處理有關違規者及解答普通用戶的問題。對於電信運營商,出于對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大多數國家並不允許基礎運營商過濾垃圾短信。但是,在印度,政府要求運營商每年提交關於阻止垃圾短信傳播的正式書面報告,允許運營商採用關鍵詞屏蔽過濾垃圾短信,並要求運營商禁止大規模群發、取消垃圾短信發送者的手機入網資格。對於商家,大多數國家都允許發送短信廣告,但是對其行為有嚴格限制。一般而言,法律都明確發送廣告必須得到接收者許可,在儲存倉送時間上也有規定。例如德國2003年通過的《聯邦反垃圾郵件法案》規定,向用戶推銷商品和服務的廣告短信必須徵得手機用戶的書面同意,而且每天21時至次日8時發送的廣告需要再次徵得用戶同意。獲得用戶同意的廣告商在發佈手機短信廣告時,必須注明“廣告”字樣和發送者的單位及電話等。英國、韓國的法規也與此類似。另外,多數國家的相關法律還明確了對垃圾短信發送方的處罰力度,使法律具有威懾力。德國對於濫發垃圾短信者,會處以最高5萬歐元的罰款,如果發送色情等非正常信息,均被視為違法行為,將追究刑事責任;英國法律將兜售產品的垃圾信息視為一種犯罪行為,一旦違規,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罰款5000英鎊,在有陪審團出席的法庭,罰款額度沒有限制;韓國情報通信部規定,如果手機用戶不願意接收該信息,所產生的電話費將通過080免費電話告知並由廣告發送者承擔,同時對於濫發垃圾短信的個人可處以最高8500美元的罰款;日本2000年制定和頒佈的《關於特別商務交易的法律》、《特定電子郵件法》規定,一旦用戶拒絕接收短信,則禁止再次發送,否則將以妨礙電子郵件通信罪論處;新加坡即將實施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案甚至規定,一旦發現違反法案行為,個人信息保護署有權處以最高100萬新元的處罰,其中,向名單中的號碼每發一條垃圾短信或打一次電話,可能面臨最高1萬新元(約合人民幣5.14萬元)罰款。實名登記 易于追查發送源頭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手機發送短信進行詐騙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美國、韓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家都實行了手機實名制,一旦發現發送垃圾短信等違法行為,就能很快找到發送源頭。美國用戶跟電信運營商簽合同時都要填社會安全號。韓國採取機號一體手機號碼入網登記制。日本2000年就規定新入網的預付費手機用戶要向運營商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移動運營商將手機送到申請書所記載的住所,取得姓名確認後方能獲得,針對已經入網的用戶,呼籲提供其住所、姓名等個人信息。此外,協議規定預付費手機用戶應根據法律配合警察等司法機關提供必要的信息。新加坡從2005年起,在國內各賣場與通訊行普及身份證掃描辨識系統,強制預付卡消費者登記個人基本資料。研發技術 通信行業主動出擊上文提到,垃圾短信對美國運營商造成了大量的成本損耗。因此,在美國無線通信和互聯網協會的組織下,美國無線運營商也展開協作,斥資數十億美元研發新的反垃圾軟件,這甚至捧熱了反垃圾短信軟件市場。在其他國家,也不乏運營商努力引入新技術新設備,讓用戶主動屏蔽垃圾短信的例子。日本運營商曾引入新設備,讓用戶可以自動屏蔽那些一天內發送量超過200次的短信,用戶還能在手機自行設定拒收的號碼;韓國也改進手機功能,在手機上設置短信拒收菜單;英國沃達豐公司發明瞭自動報告的方法,即系統一旦檢測出垃圾短信,手機會自動向電信運營商和監察部門發送免費的報告。這些措施,都使用戶自身的權益保護意識增強,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轉換思路 探索可行商業模式縱觀國外對垃圾短信的法律規定,可以發現一個重要的共性,就是監管者將甄別垃圾短信、處置垃圾短信的主動權交到了用戶手里,如果用戶對垃圾短信一概拒之,就可將手機號報給監管機構備案;如果用戶願意有選擇性地接收自己覺得有用的信息,那麼發送人也必須先徵求用戶同意,否則視為違法。其實,細究這些規定,可以發現,無論是哪個國家,都不是所有用戶都完全拒收垃圾短信。實際上,許多所謂“垃圾短信”就是一種廣告,和電視廣告、報紙廣告、電梯廣告等並沒有實質的不同,只是傳播途徑有所差異。那麼,是否可以轉換思路,將用戶深惡痛絕的“垃圾短信”變成“有用信息”呢?正如有的運營商將公用電話改造成免費電話亭,只不過用戶在撥打電話前必須先收聽一段廣告一樣,對於垃圾短信也可以採取同樣的思路。在一些國家,運營商或者商業短信發送方與手機用戶簽訂協定,用戶接到商業廣告短信後,就能免除一部分通信資費,或者能獲得一定的免費通話時長,在這種商業模式中,用戶成了廣告短信的利益受惠者,自然就不會對其不滿和投訴了。總而言之,垃圾短信治理要靠立法部門、公安部門、工商部門、通信監管部門、運營商乃至用戶的配合。對垃圾短信中的違法信息應予以堅決打擊,但對其中的商業信息可以轉換思路,因勢利導,由一味圍堵變成疏通,或有望實現多贏。迷你倉沙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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